盐城棚改拆迁大变革,国务院补贴盐城70亿,崭新盐城新面貌,腾飞!

时间:2019-05-29 14:42  来源:鹤鸣亭房产

建设新盐城,最近盐城到处都在疯狂大拆迁,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完成拆迁工作多达两万户。城北、城西、城东都在大批量的进行拆迁,很多人原先2-3套房子的,拆迁可以换房还有补贴的钱,瞬间盐城楼市被激活,最近盐城城东很多楼盘全被拆迁户清扫,楼市库存又清理了一波。

近日也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今年底盐城拆迁要拆彻底,未来几年内规划的拆迁工作都会按照原计划在年底前完成,针对盐城目前主城区相对破旧的现状,市政府相关部门都在积极对接,争取早日还盐城一个崭新的面貌。

为什么今年的拆迁动作会如此巨大?小编从知情人那边得知原来是国务院早在两年前给盐城下拨了一比高达70亿的拆迁补助,而今年底如果没有按计划用完,这笔钱也就自动过期了。这波拆迁补助完成,短期内盐城也不会有大规模的拆迁工作了。

这份文件第一时间获取到,国务院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释放棚改新信号!

会议指出,棚改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发展工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近些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大力推进棚改工作,累计已有1亿多棚户区居民“出棚进楼”,今年1-9月全国棚改已开工534万套、占全年任务的92%以上,对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补上发展短板、扩大有效需求等发挥了一举多得的重要作用。

人民公园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依法实施人民公园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三)建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征收范围

具体以经原盐城市规划局(现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的人民公园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红线图为准(附图)。

该地块共计征收137户,其中:住宅90户,非住宅47户,房屋现状建筑面积约10607.05平方米。

征收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毓龙街道办事处、盐城市天湖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征收补偿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1]210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盐政发 [2012]135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企业房屋征收补偿和其他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盐政发〔2015〕40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6〕37号)《盐城市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房屋征收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盐政规发 [2018]1号)《盐城市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暂行)》(盐房管 [2018]96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等规定。

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属、面积和用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和身份证明等合法证件确定。

征收时间

具体征收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结束止,具体签约期限以征收部门在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征收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由被征收人选择。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资金结算凭证补偿方式,资金结算凭证补偿方式按照《盐城市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暂行)》(盐房管 [2018]96号)文件执行。

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偿,具体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

由法定程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2.搬迁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

(1)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0元,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2)办公、教学等用房每平方米15元;

(3)仓库、生产及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20元,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的补偿费用另行评估确定;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费增加一倍计算,并按补偿协议约定一次性结清。

3.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依法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月计算,临时安置不足一个月的,按足月给予计算补偿。具体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每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月给予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实行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搬家让房时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止,按实际过渡期限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产权调换过渡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因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偿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偿费。因被征收人责任不按期履行新房交付手续的,征收部门不再承担逾期之后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根据企业平均效益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密切相关的实际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3倍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3倍计算。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营业用房、办公性质的停产停业期限以6个月计算,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期限参考国家规定小、中、大企业规模建设周期,原则上分别按12、15、18个月计算。

对于无法以所得税计算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3%—5%计算。

(2)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且实际用于经营并依法纳税),根据实际经营年限(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按比例进行补偿:满一年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评估价10%的补偿,以后每多一年再增加5个百分点的补偿;满15年以上的,给予80%的补偿。

5.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花卉树木等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花卉树木、机械设备的搬迁损失等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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